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是学校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生产实习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加强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工作,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是保障一切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必须将安全措施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重视防范工作,并注意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培训工作。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工作技术性强,涉及人员多,对师生进行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至关重要。学校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加大对师生员工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主任和实训课程教师负责各类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每年对新进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中增加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内容,凡没有经过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工作。
第二条 明确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归属管理部门和职责。明确责任、整合力量,是抓好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工作的保证。学校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工作归属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主要负责学校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日常工作的检查与整改;有毒有害化学废液及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放射性、病源性生物等废弃物排污管理;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防、消防日常管理和实验剧毒药品的购买报批工作。
第三条 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注重日常检查,落实整改措施,进行责任追究,杜绝安全事故,确保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工作目标实现。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通报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一般性事故和损失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节、假日,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要安排人员值班。未经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得带外人进入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工作调动时应立即交回,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或更换门锁。
第六条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闹,非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要经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主任同意,由专人陪同,参观时不得妨碍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工作或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若发生事故,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保护好现场,并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堵塞漏洞。
第八条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的重要部位要安装监控装置,发现仪器设备被盗或遭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校保卫处处理。
第九条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易燃气体的要按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违者追究责任。
第十条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内的消防设备,不准随意移动或损坏。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周围的走廊过道等,不准堆放物品,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灭火)设备,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更换灭火剂,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二条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的水、电、通风、消防、危险品及仪器设备的安装、配置、存放要符合安全原则,为试验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应具有基本安全知识。新来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习的学生)应先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和故障情况有充分准备,并有应急措施,特别在牵涉到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及高能量、高电压、有害辐射等工作条件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十五条 遇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要临危不乱,在一般情况下应迅速消除危险源,如切断电源、水源、气源,隔离危险品、灭火、呼救等等。事后应保持现场,组织人员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作好记录归档。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使用人员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停机,保持现状,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主任。使用人有责任详细如实提供出现故障的经过,为故障分析提供帮助。使用人提供的情况及维修情况应分别详细记载在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上。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人为原因或是偶然原因造成仪器损坏,应载入使用记录,以供事后分析原因。必要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应和有关部门联系以确立相关仪器的维护、检查、修理。
第十八条 对不注意安全,酿成事故的现行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下班时,要把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门、窗、电源、水源等关闭。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