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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智能制造综合实训中心的建设目标是瞄准国际智能制造发展方向(德国工业4.0、美国工业互联网技术等),以“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为依据,结合我校学科基础与特色,构建包括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服务、工业软件和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技术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智能制造学科体系,能够在智能制造全产业链和重点领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掌握学科前沿技术,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区域的科技创新。通过大力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等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型企业,孵化科技成果,成为区域智能制造的技术高地、人才中心和成果转化基地。在智能装备及关键技术、智能制造系统控制及检测技术、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技术、智能设计技术等4个学科方向上形成特色和优势,提升智能制造相关学科的整体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实现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借助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管理工具对设备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实验技术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申请与购置

第四条  在学校的发展规划指导下,各学院(课部)根据年度财务预算以及教学、科研、创新创业教育等具体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和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查汇总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已经决定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的,相关单位须事先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进行调整后按新的计划执行。

第六条  根据学校物资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课部)按建设要求填写《武汉东湖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武汉东湖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武汉东湖学院物资请购单》。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购置仪器设备前须进行必要性、先进性、经济性、管理能力、相关条件、投资预算、建设效益评估。

第三章  安装、验收与入库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与使用单位要做好场地、水、电等基础环境的准备工作,依照合同规定,协调合同企业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学院领导、实验指导老师、实验技术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二)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三)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教学指导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四)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完成相关培训,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满足教学需求。

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学院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建档手续,验收单必须有学院领导、实验指导老师、实验技术员、采购员、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签字方才有效。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后,财务处凭验收单和发票办理报账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单价1000元以下,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不作为仪器设备单独验收入库,只对主体设备作增值处理。在验收入库时只在附件栏中标明,并在主体设备上填写增值记录。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资产按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三级建立。财务处建立仪器设备资金总账;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财务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账、卡、物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进行变更调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归类、分级管理,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和耗材的购置、验收、建账入库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清理、维护维修及耗材工作。

(四)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调拨等工作。

(五)定期向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

(六)负责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课部)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由院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技术员负责日常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维修保养及耗材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清理清查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调试、使用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科学使用和维护维修保养。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实验耗材申购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指导老师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学生在做实验前,需经实验技术员验证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确定保管人、技术负责人、操作人员,并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九条  要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倡开放共享。对于使用效率不高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条  要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严格按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组织相关企业或专业维修保养机构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确实需要拆卸,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改或解体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单独的建档立册,对使用、维修、保养等做好详细登记记录。仪器设备由专业实验技术员负责操作使用,其他人员应在实验指导老师或实验技术员指导下操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腐蚀及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意外等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报告。仪器设备借出使用,必须到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五章  维修与耗材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专人负责、预防为主、经常保养、及时检修”的原则。按仪器的操作与管理规程进行例行保养,主要项目包括对仪器的外部清洁、润滑、紧固和外观检查等。特殊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说明书、尽可能使用专用材料进行维护保养。对环境清洁度和温、湿度要求较严的仪器设备,要经常检查这些设备使用和存放环境,做好防尘、调温、去湿、防腐蚀、防虫、防震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实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保养,完善仪器的外部清洁、润滑、紧固和外观检查,确保实验设备的综合完好率达到98%以上。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维修,在确认能力与工具不具备维修条件的情况下,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协作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发现仪器设备故障,应立即终止实验。带电设备应立即切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并按要求详细记录故障发生的时间、起因、故障现象等信息,严禁擅自拆卸和改造仪器设备,并及时向实验室技术员汇报。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由于自然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失灵或性能下降,在保修期内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实验技术员直接通过设备采购人员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保修。已过保修期需要支付维修费用的设备,及时与企业进行联系并上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审核后进行维修。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积极参与、指导各实验室做好维修工作,承担技术复杂的维修任务。实验技术员要做好设备维护维修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员要定期检查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计算机系统文件、应用软件是否有改动和删除;定期对单机、网络进行测试、杀毒。严禁安装与教学无关的软件和没有经过验证的实验教学软件。

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员要积极参与实验教学,了解实验教学动态,及时申报与补充实验耗材,为实验教学服务。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员依据学期实验教学执行计划和需求,填写《武汉东湖学院物资请购单》,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核和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采购科统一采购,特殊材料及要求附清单详细说明。

第三十一条  耗材实行谁申购、谁发放、谁记录的原则,实验技术员按要求建立耗材记录本,完善入库、领用、使用和回收记录,做到记录及时、准确、账物相符。耗材摆放要整齐、有序,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和防污染工作。

第六章  报损、报废与回收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高、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仪器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技术落后,质量差,能耗高,不符合环保和质量要求,属淘汰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不能正常运行并无修理价值的。

(三)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的。

(四)属国家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五)仪器设备必须移地,而又不能迁移的,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设备管理技术员根据设备原值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报学院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核查确认,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根据报废单核实报废仪器设备,集中回收。各单位不得扩大报废范围,不得将多余积压设备当作报废设备处理,不得将能修复的设备当作不能修复的设备处理。根据废旧利用的原则,对其中能利用的单机或附配件可进行拆、修、改、捐赠等,使得物尽其用、发挥效益,对确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后勤处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拍卖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上交财务处。

第七章  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三十五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保管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发生被盗应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并由公安、保卫处出具证明。如有隐瞒、延误或欺诈,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实验室操作规范,不按技术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的。

(三)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发放设备的。

(四)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火灾、水淹、腐蚀等。

(五)由于其它过失原因而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如系部分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赔偿现金。如造成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情节严重者,除责成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引起伤亡或重大损失者,按相关制度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上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赔偿金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一次性交纳赔偿费用。若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分期赔偿或延缓赔偿。赔偿金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催缴,如多次催缴无效,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学生则缓发毕业生派遣证,直至交清相应款项为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